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㈤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㈥决定终止事宜;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可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会长会议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人选由该单位指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如须更换代表(理事),必须先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㈢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及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㈤通过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人选; ㈥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议。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㈡决定对会员的处理; ㈢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㈣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㈤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及其人员编制; ㈦决定常设办事机构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 ㈧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推荐,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提名副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㈤提出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的建议,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㈥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了解熟悉本团体业务领域的情况; ㈢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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